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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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发布者:李浩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广告宣传 |424人看过

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李浩律师。今天跟大家聊聊实务中该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股东要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充分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行使监督权和表决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股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从而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以及200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制度。

那么实务中股东到底如何行使知情权呢?

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股东无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有权直接查阅并复制。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第一步:以个人名义或在保证不产生对公司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需要申请查阅和复制、摘抄等公司财务资料的内容,并说明查阅目的。

第二步:提交书面申请后,等待公司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步:若公司书面答复允许股东查阅的,在股东和公司商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和复制、摘抄;若公司不允许查阅或逾期未作答复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于归结以下:

第一: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即原告是否有股东资格,拥有知情权;

第二:原告行使知情权是否出于正当目的。

此类案件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例如:1前任股东的权利救济问题。一般认为,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2继受股东对其成为股东前的公司资料,能否行使知情权?法院认为基于公司经营有连续性,为了保障股东获得完整的公司信息,应赋予股东查阅其加入公司前的相关资料。但是,继受股东的请求应受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的限制,不应滥用股东权利而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3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剥夺其股东权利,在其未丧失股东身份之前,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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