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湖北-襄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6日 6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优秀案例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2025)赣 ****刑初 7 号

**公诉机关**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 郭某阳,男,1990 年 3 月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621********,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家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

- 周某交,曾用名周小山,男,1990 年 2 月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6841*******,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家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

- 徐某强,男,1987 年 11 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621198********,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家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

**辩护人** :王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初,被告人郭某阳在刷 “抖音” 短视频时看到利用虚拟币买卖帮助别人取现可以赚钱,遂联系被告人周某交一起商量。二人在知晓这种利用虚拟币买卖帮忙取现而获利的行为是帮助诈骗团伙 “洗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还是通过视频下方的方式联系了对方,按照对方的要求下载了 “纸飞机” 聊天软件,并在 “纸飞机” 上添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昵称显示为 “洛西”。随后 “洛西” 在 “纸飞机” 上将被告人郭某阳拉进了一个叫 “汇旺担保” 的群聊中。二人通过查看群聊信息,看到群里很多人都在从事利用虚拟币买卖帮助别人取现赚钱,觉得风险很低,最终决定一起做。

2024 年 4 月 14 日,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 “纸飞机” 上联系 “洛西”,“洛西” 派了一个 10 万元的单子,报酬 2200 元。之后郭某阳周某交 “洛西” 的指导下下载了 “比特派” 钱包并注册登录。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二人凑了 10 万元,将 97800 元交给了 “洛西”,“洛西” 通过 “比特派” 钱包将价值 10 万元的虚拟币转入郭某阳的钱包。“洛西” 再将被害人毛云丽的住址以及照片交给了被告人郭某阳,让郭某阳转了 1000 个虚拟币(价值约 7000 元人民币)的押金到指定的 “比特派” 钱包。2024 年 4 月 16 日晚,被告人郭某阳驾驶车辆鄂 F8Y353 带着被告人周某交到达浙江金华市,4 月 17 日从被害人毛云丽手中拿走了 10 万元现金,并将 “比特派” 钱包中价值 10 万元的虚拟币转到毛云丽提供的钱包地址中。二人最终获利 2200 元,除去开支后各得 500 元。

2024 年 4 月中旬,“洛西” 再次通过 “纸飞机” 派了一个 20 万元的单子给被告人郭某阳,报酬 4500 元。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凑不出 20 万元,遂找到被告人徐某强,二人告知徐某强是进行虚拟币买卖,后徐某强在参与过程中知晓实际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获利,仍然决定一起做。由被告人徐某强出资 10 万元,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每人出资 5 万元,共计 20 万元。这次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为了在交易结束后与上线 “洛西” 见面,商量直接获取买家信息的事情,便跟 “洛西” 说报酬在交易完成后线下结算,然后将 20 万元给 “洛西”,“洛西” 又将价值近 20 万元的虚拟币转到郭某阳 “比特派” 的钱包中,并将被害人范奏现的住址和照片交给郭某阳2024 年 4 月 18 日,被告人郭某阳连夜驾驶被告人徐某强的白色马自达(车牌号鄂 F8X991)带着被告人周某交到达高安,4 月 19 日上午从被害人范奏处拿走 20 万元现金,并将 “比特派” 钱包中价值 20 万元的虚拟币转到范奏提供的钱包地址中。交易结束后,“洛西” 线下给了被告人郭某阳等人 4500 元现金,除去开支后郭某阳分得 1100 元,被告人周某交分得 1100 元,被告人徐某强分得 500 元。

2024 年 5 月 7 日,被告人郭某阳徐某强家属向被害人范奏支付赔偿 20 万元;2024 年 6 月 8 日,被告人郭某阳向被害人毛云丽支付赔偿 8 万元;三名被告人人均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徐某强周某交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7 月 24 日,在民警电话传唤下投案自首;2024 年 4 月 27 日,被告人郭某阳被抓获归案,因毛云丽被诈骗案,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 三、辩护思路

### (一)罪轻辩护

1. **从犯地位** :强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徐某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相对于上游犯罪而言,三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 **如实供述** :被告人郭某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郭某阳均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的隐瞒和推诿。

3. **自首情节** :被告人周某交徐某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们在接到警方通知后,没有逃避或者抗拒,而是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体现了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4. **赔偿谅解** :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徐某强赔偿了案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仅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5. **退赃情节**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徐某强均退缴了个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表明被告人有积极改正错误的行为,有助于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

6. **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徐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他们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7. **行政处罚记录酌情从轻** :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辩护人可以强调此次犯罪与之前的行政处罚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有区别,且被告人已经为之前的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不要过度从重。

### (二)程序辩护

1. **简易程序适用** :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可以表示同意,并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让被告人更快地接受法律的审判,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

2. **证据审查**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在本案中,对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郭某阳涉案款项缴纳回执、天网截图、被害人范奏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范奏的身份信息、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毛云丽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毛云丽的身份信息、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阳的供述、被告人徐某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交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逐一进行质证,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 四、辩护效果

通过辩护人的积极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郭某阳周某交徐某强均作出了较轻的刑罚判决,且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郭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被告人周某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被告人徐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同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此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辩护人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仔细分析证据,找准辩护切入点。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辩护,争取为被告人获得最轻的刑罚。同时,也要注重与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王辉律师,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事纠纷,执业期间代理的“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62025108898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