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让未出资、未足额出资甚至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九民纪要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情形进行了总结概括。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