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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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者:刘为各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2014年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让未出资、未足额出资甚至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九民纪要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情形进行了总结概括。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刘为各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涉及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成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