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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发布者:刘为各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4人看过

       探望权是抚养权的补充,婚姻关系存在时,父母与孩子一起生活,但是一旦离婚,对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抚养权的实现处理给付抚养费,就只有通过行使探望权来实现。而且,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即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权利,而不是一般的权利、义务,这两者的区别也就在于,法定权利、义务是不能任意处置的,也就是说,父母双方不能以协议的形式放弃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法院剥夺或由离婚双方放弃的可能。

      ◆生活实例◆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约定取消无效
       张某与冯某因性格不合,于2000年10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冯格格,1岁,由母亲张某托养;父亲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两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离婚后,最初冯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抚养费,半年后就以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两三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托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千脆半年支付一次。2002年1月,冯某再婚以后就一直没来看过女儿,并推说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张某一生气与冯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冯某不再承担支付冯格格托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塑孩子的权利”。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父亲冯某总是放心不下女儿,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张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张某
辩称:当初双方的约定是冯某主动提出的,是冯某不尽义务导致的,不予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货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探望女儿的权利是他自愿放弃的,故坚决不同意冯某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冯某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承担托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有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冯某、张某二人离婚后,虽然双方自愿订立协议并明确父亲冯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协议中涉及探望权问题的内客,边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在冯某要求探视女儿,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父亲冯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每次24小时,张某应为其提供方使。
      ◆分析解答◆

      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子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效弃。所以虽然冯某与张某达成了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但是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依法确认了冯某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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