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
邵骏律师代理蔡某甲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胜诉
内容
【案情经过】
原告蔡某甲系未成年人,其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为蔡某乙与程某甲。蔡某乙与程某甲曾短暂结婚后离婚。事实上,蔡某乙与李某甲于2008年相识并交往,蔡某甲实为两人非婚生子。2011年,李某甲与蔡某乙签订《协议书》,明确认可蔡某甲为两人非婚生子,并约定了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及教育、医疗费分担事宜,同时约定了亲子鉴定事宜。后因确认亲子关系需要,蔡某甲在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骏律师的帮助下,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某甲的父子血亲关系。诉讼中,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排除了程某甲为蔡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蔡某乙为生物学母亲。同时,邵骏律师申请了三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了李某甲与蔡某乙的交往细节及李某甲对蔡某甲的抚养意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李某甲缺席且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能否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蔡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李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拒绝参加亲子鉴定会议,且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相反证据。因此,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标准,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甲提交的《协议书》有双方签名和指印,且三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必要证据的证明效力。在被告李某甲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依法可认定原告主张成立。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确认原告蔡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的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邵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被告缺席且拒绝亲子鉴定的困境,邵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协议书》及多位关键证人的证言。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巧妙地设计问题,通过证人的问询还原案件事实与细节,最终通过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成功弥补了缺乏直接生物学鉴定的证据瑕疵,说服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最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顺利确认亲子关系,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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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