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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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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因离婚房产产生纠纷,终判房屋归第三人顾某所有

作者:华荣团队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5次举报



案件介绍

  原告与被告被告因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即第三人顾某。201x年1x月x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争房屋归顾某所有,但被告离婚后并未按约将房屋过户给顾某,原告因此诉诸法院。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室房屋归第三人顾某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理过程

  被告辩称,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附有条件,双方约定待第三人年满18周岁后方可过户,且要保证被告对第三人的探视权,仅是未在协议中写明,至今为止被告已经有一年没见到第三人了,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顾某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于 201x 年1x月x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案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双方所生之子顾某所有,未约定附加条件。



事实查明

  涉争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陈述,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附有条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该协议由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订立,内容合法,双方均应按照当时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根据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涉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室房屋归第三人顾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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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31000********5K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