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与被告被告因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即第三人顾某。201x年1x月x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争房屋归顾某所有,但被告离婚后并未按约将房屋过户给顾某,原告因此诉诸法院。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室房屋归第三人顾某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理过程
被告辩称,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附有条件,双方约定待第三人年满18周岁后方可过户,且要保证被告对第三人的探视权,仅是未在协议中写明,至今为止被告已经有一年没见到第三人了,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顾某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于 201x 年1x月x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案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双方所生之子顾某所有,未约定附加条件。
事实查明
涉争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陈述,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附有条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该协议由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订立,内容合法,双方均应按照当时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根据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涉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室房屋归第三人顾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