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涉案房产拆迁,内部协议一致由委托人享有房屋1的三分一份额位于市区;利益相对人A,B享有房屋2位于嘉定,利益相对人C,D享有房屋3位于嘉定,利益相对人D和E享有房屋1的三分之二份额。其中房屋1的价值高于房屋2和3的总和。但是后期因为认购房屋价值过高,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时利益相对人A和B认为应当全部差额由委托人支付,一直拖延不予支付,委托人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办理过程
律师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利益相对人C和D事实上并不符合同住人资格的认定,一个是享受过福利分房一个是空挂户口,利益相对方B是未成年人。重点是当初家庭签署认购房单出现三份,并且三套房屋至诉讼之日起未办理入户登记。因为从认购单三份的差异和时间点作为突破口。说服委托人改变诉讼策略。直接要求对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割。
对方都抗辩都认可之前的认购单,律师特别将签署三份认购单的情形作为庭审重点,因为相对利益方比较多因此所有人陈述都有差异,经过一审、二审8次庭审最终认定认购单无效。重新依据法律分割拆迁利益。
判决结果
最终委托人获得房屋1全部份额,只需要支付房1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