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罗某系某公司主要负责人。2019年底,其公司承接某县某河段部分河道疏浚工程。2020年3月,经某镇政府配合选址,罗某在某村山场建设打沙场,选址时查询为采矿用地,并与村民签订承租合同、向某自然资源局申请临时用地审批。2020年8月,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打沙场、非法占用林地0.62公顷,罗某被某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此后,其在未办妥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建设板房、堆放沙石并进行打沙作业。经鉴定,罗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29公顷,其中已硬化0.2公顷,已复绿1.37公顷。某森林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罗某刑事立案,2023年11月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罪名成立,罗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某的行为是否同时满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土地性质认定存在冲突。涉案场地在罗某使用前已被前案行为人唐某开采煤矸石严重毁坏,现场为煤矸石荒地,经某镇政府查询确认为采矿用地,实质上已不具备林地特征。第二,数量标准不符。鉴定面积中包含前案已毁坏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面积,依法不应重复计算;扣除已行政处罚、临时用地审批及农村道路水塘面积后,剩余面积不足十亩。第三,未造成严重毁坏。涉案林地中真正硬化无法恢复的仅约3亩,其余大部分已复绿或具备复绿条件,远未达到“林地被严重破坏”程度。第四,主观无犯罪故意。罗某系基于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合理信赖使用土地,多次申报手续因政府层面原因未获批,并非恶意占用。
【裁判结果】
尤峰律师通过深入现场勘查、全面搜集44项证据材料,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机关持续沟通。2024年9月,某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认定罗某占用的林地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林地被严重破坏的程度,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对罗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从根本上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价值】
尤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一是深入现场调查,用实地勘查和原始影像打破书面鉴定的局限,固定有利客观证据;二是精准构建证据体系,围绕土地性质、面积计算等关键问题搜集44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紧扣“占用”与“毁坏”的本质区别,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无罪辩护;四是积极有效沟通,提交详实法律意见并推动听证,最终促成法定不起诉,彻底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
尤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