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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李骁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李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三,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本息共计17537.76元及逾期保费1356元,共计18893.76元;张三自2017年4月5日起以17362.46元为基数按每日1‰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自2017年8月22日起以175.30元为基数按每日1‰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李骁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