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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厂长签名确认的对账单效力是否及于公司?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发布者:李淑明|时间:2024年12月16日|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被告一某公司为被告二李某、被告三王某,其中被告二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吴某为被告一的厂长。2023年2月份,被告二李某以其名义向原告商谈采购化工产品的事宜,洽谈之后,被告二李某口头交代厂长吴某向原告订货,双方通过电话、口头方式对货物的单价和数量进行约定。原告按订单需求送货至被告一处,双方约定在对账日的60天内结清货款。期后,到对账结算日时,原告多次向被告二李某、厂长吴某追讨货款,最后吴某打印电子对账单签名后通过微信回传至原告,确认拖欠原告2023年2月、3月、4月的货款共31242元。但该对账单仅有厂长吴某的签名,既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确认债务的债权证据,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一公司有可能否认产这个吴某的行为,因此,这些对账单的效力能否及于公司债务,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二、代理人的意见及工作。

1、拟写一份货款确认书,尝试让被告一公司盖章确认作为对账结算的依据。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在非正式的场合下与被告二李某沟通让其签名或在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拖欠货款的事实,最终被告二李某通过微信告知让原告继续与厂长吴某对账,最终形成只有厂长王某签名确认的货款确认书,这也可以形成微信证据,可用于加强货款对账的事实依据。

2、收集订货的证据。厂长吴某是通过微信进行下单采购的,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整理送货单。送货单用来证明原告买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的事实,这是卖方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证据,也是卖方向买方主张货款的主要依据。送货单上应体现收货的主体、货物的类型和数量、金额、买方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4、催收货款的证据。卖方和买方对应付货款进行对账确认的事实。这是决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多少货款的证据,但是具体到本案,对账单仅有厂长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盖章。因此我们仔细观察全案证据,通过调取被告一公司的内档资料发现,被告三王某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手机号与厂长吴某的手机号一致,用该手机号查找的微信号与厂长吴某的微信号亦是一致的,被告三王某(被告三王某手机号实际上是厂长吴某在使用)。即厂长吴某(被告三王某)与原告沟通下单、约定货物价格、送货签收、对账,被告三王某实际上代表被告一公司与原告开展业务往来,厂长吴某签名确认的对账单的效力应当及于公司的债务,于是代理人在立案之后需要补充证据。

5、补充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手机号查找微信的情况、货款确认书。综合证明被告二李某、被告三王某共同代表公司实际参与采购化工产品、进行对账的事宜。货款确认书虽未获得公司盖章,但被告二李某的微信指示和厂长吴某的对账行为,均指向了被告一公司及其股东对货款债务的知情与参与。

6、做诉讼保全查封三被告的财产。

三、最终结果。

当事人委托通过立案之后,协调原告、承办法官联系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涉案的货款承担共同责任,而且在调解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点可以补上一句,如三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那么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双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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