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A公司诉XX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原告A公司仍不服判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我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本案,经我方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成功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在采购被诉侵权产品时与XX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由于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部分管理人员上还存在重合,XX公司在采购前对XX公司与A公司之前的合作关系进行了了解和核实,但对于双方之间具体的合作细节以及合作期限无从知晓。在此情况下,对于XX公司自XX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