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里,有的没合同,有的合同太多,这都是麻烦事。
从法律上来说,这两种情况,其实殊途同归。最终都要落实到探究双方实际履行了什么,怎么履行的。
如果几份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参考无效合同来结算了,那参考哪一份就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张三为了办手续,先后挂靠甲公司和乙公司,跟甲方签了合同,这两份合同对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还不一样。施工完,双方打官司。
什么事一到打官司的地步,就显得不那么简单了。张三说实际履行的是甲公司的合同,甲方不同意,说明明履行的是乙公司的合同。
难题给到法院。
法院发现,张三一直从乙公司收工程款,但甲方的法人竟然曾经是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的合同上张三本人也没签字。张三对收款的解释是,甲方那段时间账户被封了,付不了钱,所以直接从乙公司给张三付钱。这些一结合,法院觉得张三的主张符合逻辑,支持了他。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么在司法里得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