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给甲方,质保金要两三年后财才付,甲方现在经营状况不太乐观,两三年后,很可能质保金就拿不到了,这两三年我还要按约去维修吗?
有没有办法能解决这种担忧?
乙公司率先在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并且列举了很多甲方经营状况恶化、出现了可能破产的情况,同时,自愿向甲方提供银行保函,对自己诚信履行质保期间的维修义务提供担保。
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质保金作为担保,不能保证乙公司在房子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积极履行义务。但是现在甲方的情况吧,乙公司的担心也合情合理,如果不支持,乙公司期满后要不回质保金,又接着拖其他供应商货款,一系列的营商环境问题就出现了。
所以,支持提前支付工程质保金,同时,要求乙公司以银行保函替代质保金担保,能很好的平衡乙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