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拿到钱,施工方调解,同意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放弃追究总公司责任。调解完,分公司不付款,施工方去申请执行了。执行中,发现分公司没啥财产可以执行,难怪调解的时候分公司那么干脆,金额、付款时间都好说,唯一坚持的要求就是不能牵涉总公司,原来是早就打好了算盘。
这个时候施工方就头疼了,一纸调解书竟然是空头支票。
怎么办呢?要不再去找找总公司?
那以什么理由找呢?
调解的时候,同意了总公司不承担责任,现在还找得上吗?
还真找得上!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这个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还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所以说,甲方千万不要认为诉讼中调解,撇清总公司责任了就能达到目的。施工方如果想尽快拿到钱,诉讼中作出适当的让步也无妨,毕竟执行中也还能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