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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吴岚萍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807人看过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试用期,企业就应当可以较为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约权也是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用人单位解约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具有第39条6项情形和第40条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两条款8项解约情形中的7项针对非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是适用的,其中只有1项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即第39条第1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约常用的杀手锏,但是,企业HR却经常苦恼于用不好这个杀手锏,导致在利用其解约时,引发大量的纠纷和争议。企业HR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a.合法、清晰和明示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没有这个前提和标准,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丧失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关于录用条件,我们在第一章“招聘录用与入职管理”的第一节“招聘广告与录用条件”中就做了专门的介绍,这里我们再简要强调一下,一个有效的录用条件,应当满足3个要素:第一,内容必须合法;第二,必须明确具体;第三,必须经过向劳动者公示。只有满足上述三点的“录用条件”,才能作为有效的前提和标准在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援用。

b.有效的试用期评估考核

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作为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但要么仅仅是根据直接上级的个人主观喜好,要么是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以及客观的考核记录,这些都使考核不合格的结论失去了制度依据,从而达不到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目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地设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办法,并且将其和录用条件结合起来,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客观有效的判断。

c.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试用期届满前,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试用期一旦届满,劳动者便如期转正,用人单位无权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约的程序

(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于告知理由的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为了规范管理和保留证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约理由。

(2)经过工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约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解约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依据不同的情形解约,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如果劳动者具有过错性解除情形之一的,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具有非过错性解除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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