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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吴岚萍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990人看过


试用期既然是考察期,双方就应享有根据考察结果做出选择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自由的解约权。双方不仅享有一般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试用期的特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约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时间上的一定限制,但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未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满足任何条件。

2.特殊情形下的解约处理

(1)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试用期内解约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员工,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向职工索赔。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员工试用期内解约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招收录用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猎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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