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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的“拼片“到底应该是什么样?

发布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580人看过

“拼片究竟多到何种程度才足以认定,少到何种地步便无复真相,简直不可言说。”真相拼图一文中,作者生动形象地将证据比作拼图,提出定罪蓝图需由证据拼片构成;在认定犯罪时,对证据的收集就像在采集拼片,拼片的质量和数量将会直接影响定罪的结果。

的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往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基础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在庭审活动中通常是控辩双方的焦点。不论是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证据都是其入手案件的突破口。检察官的任务是构建完整证据链,而辩护律师则是在其中寻找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阅卷即是阅证据,这一步堪称是整个辩护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本文作者的疑问作出了很好的回应。该条文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相比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的要求要低得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证据往往不可多得,间接证据的运用相比之下更为重要。抗辩机制在庭审活动中的引入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也对定罪的间接证据有明确要求,“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由此可见,作为控方,在收集证据时并非越多越好。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并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证据,才可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控方在收集“拼图”时,必须时刻坚持程序正义,秉持中立的态度、贯彻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全面落实审判中心主义,法院在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如此才能使得控方收集“拼图”构造“蓝图”更加谨慎、严谨。也能使得辩方在寻找证据链条突破口时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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