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但债权人向公司债务人追讨债务时才发现承担债务的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屡见不鲜。债权人面对已经注销的债务人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况一: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的
(1)债权人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向其主张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2)部分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的注销文件时,必须依据该注销文件中是否包括公司的《清算报告》。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即注销公司的公司(公司为注销提交了虚假清算报告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除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过错。公司债权人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若公司登记机关拒绝予以变更的,则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情况二: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的。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债务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注销公司的行为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提交相应文件时,要求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的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要求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务出具了承诺的,该承诺构成公司股东或第三任对不特定债权人的保证。债权人可据此要求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债务等民事责任。
情况三:公司经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的。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公司债权人通知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经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