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岸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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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黄岸如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3日 5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31.6元,依法改判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XX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无需向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31.6元;2.无需向XX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XX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XX公司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31.6元;三、XX公司支付XX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各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限付款义务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XX公司应否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而争议的关键在于XX公司解除与XX的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义务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的犯罪前科,不得隐瞒。XX在入职时未如实报告,XX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XX2016年1月入职XX公司后,XX公司每年均通过龙岗公交派出所查询公司异常人员名单,龙岗公交派出所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2月出具了企业异常人员名单,以上名单均载明了XX的信息,XX公司并未解除合同,反而在第一份合同期满后又第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认可其工作表现,现XX公司又以XX在入职时未报告犯罪前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确属不妥。

另一方面,XX公司解除与XX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交车辆所乘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运营城市公交车的公交公司负担着较为严苛的公共安全责任,公交车司乘人员不得存在可能导致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其他安全隐患。显然,XX公司进一步落实公交车驾驶员限定的严格条件具有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必要性,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正当理由,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认为因XX所犯盗窃罪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吸毒史、酒后驾车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故XX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客观原因认定不准确,处理结果没有考虑争议双方利益的适当平衡,判决结果对XX公司有失公平,本院应依法予以改判。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42.83元,本院据此重新核算被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为30171.32元(7542.83元×4个月)。

关于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XX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本院重新核算XX公司应支付律师费2761元(30171.32÷54631.6×5000)。

综上所述,XX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XX公司支付被上诉人XX经济补偿金30171.32元;

三、上诉人深圳XX公司支付被上诉人XX律师费2761元;

四、驳回深圳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限付款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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