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不去,如何赔偿?
问:企业搬迁,员工不愿意去上班,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
答:应区分对待:
1、如果企业搬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
比如企业只是搬迁到本市的另外一个临近的区,劳动者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和子女入学等均基本不受影响,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并未受到影响,并且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搬迁的安排。
处理方案:
(1)如果劳动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情形的,但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如果劳动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辞职,不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如果企业搬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
比如企业从一个地级市搬迁到距离较远的另一个地级市,则劳动者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子女入学等可能均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处理方案:企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此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二是支付经济补偿。
(2)例外情形:
虽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企业仍积极创造条件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如企业搬迁,企业提供上下班的班车、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为路远职工提供宿舍等调解;
从企业提供的这些条件来看,职工以企业搬迁为由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员工要求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