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行为,是大家都深恶痛绝的。那就是“遛狗不牵绳,狗屎不处理”,还有的人,狗都要扑到人家身上了,还觉得狗狗只是在玩闹,实在让人无语。
那么,出去散步的时候,万一真的被狗咬了,或者被扑向自己的狗吓出问题,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吗?
01【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宽敞公共人行道时,遇到由高某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正趴在台阶上休息,泰迪犬看见欧某夫妻接近,于是站立起来向欧某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某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欧某受伤后,即被送往A医院住院治疗,翌日转B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在诊疗期间没有医嘱建议需加强营养辅助治疗。
2017年11月15日,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欧某的委托,并于同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欧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欧某的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
02【司法裁判】
作出鉴定后,欧某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赔偿她因这场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的收入和增加的必然支出。
经过审理,一审法庭酌情判定高某承担30%的责任,欧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后续,欧某与高某均不服判决,遂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又另查明部分事实。经过分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责任判定比例有误,并予以纠正,最终判定高某应对欧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予以改判:
1.撤销一审判决;
2.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9775.03元给欧某;
3.驳回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3【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泰迪犬虽未对欧某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考虑到一般人在遇到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会本能的产生恐惧心理,故欧某在看到泰迪犬时因恐惧避让摔倒,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且未有证据证明欧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高某虽主张欧某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摔倒,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高某应对欧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4【小贴士】
现在,很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狗条例,对办证、牵绳、清洁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如果被流浪狗咬伤了,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遗弃动物伤人的,应该由它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不小心被流浪狗等逃逸或遗弃的动物伤害时,可以先找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在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伤害的,可以要求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申请给予补偿。
如果流浪狗在小区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果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发现流浪犬只,大家可以及时拨打110或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