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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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医院能否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向家属透露病情?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1460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对于患者的检查结果、诊疗方案、病情发展等事项有告知义务。在医疗实务工作中,确实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病例,医师认为不适合或不能够直接告诉患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其不方便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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