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指能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接受了法院指派,委任或聘请的人。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不同,他不是必须经法院指派,委任或聘请,也可以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是阐释和说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补充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二者有很多方面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确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主要是,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均衡,加强当事人诉讼对抗,也有助于帮助法官公正裁判。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助手,那么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助手,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二)资格的要求不同
专家辅助人的要求,一般只是抽象地规定其在一定领域内,在知识、经验、技能、训练等方面具有优于常人的能力,而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往往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根据我国2005年起施行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较高的从业门槛。
(三)参与诉讼的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鉴定人进入诉讼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由法院委托,或法院依职权委托;而专家辅助人则主要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职权追加。
(四)诉讼地位不同
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并且适用回避制度。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出庭,其地位并非中立,而是有较强的偏向性,也因此其不适用回避制度。
(五)言论和意见的证明力不同
鉴定人意见是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其适用关于证据的一切规定。关于证据,应当进行举证,法院基本会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而专家辅助人的言论,其本身并不是证据,且通常为口头形式出现,法官仅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