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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47人看过

说起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首先要明确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单位。根据我国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以下机构属于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那么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一)依法行医义务;

(二)规范诊疗义务;

(三)病历管理义务;

(四)说明告知义务;

(五)保护隐私义务;

(六)合理检查义务,不得过度医疗; 

(七)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一致的谨慎注意和诊疗义务;

(八)合格产品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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