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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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医疗美容中“欺诈”的认定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753人看过

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不少求美者引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认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欺诈”。

是否构成“欺诈”,我们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和判断。

一、医疗机构及服务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主要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的人员要求比一般医疗机构的要求更高,除了要求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以外,对于主诊医师、护理人员都有更高的要求,如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外籍医美工作人员,其证照需经相关部门认证,且有具备聘用资质的机构合法聘用。

二、合同约定及诊疗行为

有的医美合同会注明手术名称、目标效果、使用的仪器和技术、填充物及其他耗材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如实告知手术过程、替代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对医疗方案和医疗器械也要求对求美者释明,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虚假告知、夸大效果或隐瞒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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