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陈某因“进食后上腹部胀满不适,伴有嗳气”,在A医院就诊,行胃镜及病理检查显示:胃印戒细胞癌。
2019年5月5日,陈某以“胃癌、高血压病2级、2型糖尿病、甲状腺术后、子宫切除术后、海绵状脑血管瘤术后、偏瘫”入住B医院普通外科住院治疗。
2019年5月9日,陈某在全麻下剖腹探查、胃癌根治术,手术顺利,术后给予静脉营养支持,抗感染治疗。术后出现胃瘫,给予胃肠减压,促胃肠动力,静脉营养支持等治疗,后患者出现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和肺炎,患者要求出院。
2019年6月19日,陈某到C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胃印戒细胞瘤根除术后(胃瘫)、严重复杂性感染、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衰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室颤、糖尿病、高血压,2019年6月29日,于C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维权过程】
手术才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陈某就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无法接受,遂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摇号,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对B医院诊疗行为分析后,得出鉴定意见为:1.B医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诊疗行为与陈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3.建议医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责任范围。
鉴定意见作出后,B医院提出书面异议,某鉴定中心根据书面异议作出回复函。B医院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B医院的过错程度和陈某既往病史,酌情判定由B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在划定了赔偿范围之后,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B医院赔偿陈某家人医疗费1419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3300元、丧葬费23564.5元、死亡赔偿金407940元、交通费1000元、家属误工费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B医院表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B医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对B医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当庭答复。法院认为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理由、依据较为充分,制作程序合法,B医院质疑意见,不足以推翻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那么本案中,医方过错主要在哪些方面呢?
根据《糖尿病人围术期管理专家共识(2016)》,医院对患者血糖检查迟缓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后期肺部感染加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患者高血糖病情,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均未见对血糖检查结果进行记载、讨论和处置,没有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其临床后果与指南要求不符。指南指出:术前和围术期合理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少外科重症患者术后感染等并发症,严密的血糖监测及时调整降糖治疗方案,保持围术期血糖平稳的关键,应当综合评估风险,建立围术期血糖控制的个体化目标。
在本案一审环节,经过司法鉴定,得出B医院在围术期对于患者陈某血糖的控制明显超出诊疗规范所要求的范围,对患者陈某血糖的检查及处置均存在迟缓,对于患者支气管炎术后急性发作没有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理,与后期患者陈某肺部感染加重存在因果关系,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陈某虽转院后死亡,但B医院的延误处置导致其病情显著恶化,B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陈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B医院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反驳,所以法院依然以鉴定意见为准。
【小贴士】
本案中,法院多次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认可,其原因是鉴定意见理由、依据较为充分,制作程序合法,那么什么是合法的司法鉴定呢?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