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以及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合理分配责任,许多国家都引入了“机会丧失”理论来处理医疗过失问题,认为机会是有价值的,应当纳入侵权法的保护体系给予救济。
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将“机会丧失”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我们己经将机会丧失作为医疗损害的特殊表现形式,并应用到司法鉴定实践中。
在中华医学会编写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培训手册》中,对于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对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的漏诊,误诊,误治等可能会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可以归纳为三种:
(1)治疗难度加大,使原本可以医治甚至可以治愈的不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2)恶性肿瘤迅速转移或分期发展,使相关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提前或加重;
(3)患者生存期缩短,加速了患者的死亡等几种情形,其中患者“生存期缩短"实际上就是生存机会丧失。
但在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诉讼中,机会丧失理论还未能获得广泛的认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主张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但在审判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如对于癌症死亡案例,有的以20年生存期计算赔偿金,有的以5年预期生存期丧失计算赔偿金,有的则以精神损失抚慰金予以抚慰。
全球各国的法院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机会丧失”理论,虽然各国适用的角度略有不同,但都是充分体现了侵仅法救济受害人的理念以及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