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产科是医疗纠纷最为高发的科室之一,与其他科室的医疗损害纠纷不同,产科的纠纷案件的发生率几乎没有医院地域或级别上的明显差异,在起诉之后,双方对司法鉴定报吿也容易发生争议。
产前检查(包括产前诊断)医疗损害鉴定可以根据产前检查的流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检查方法规范性评价。即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及常规,如《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木规范》等,并通过病史审查医务人员的检查技术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医师的资质要求、设备要求、检查时机、检查内容等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步:检查结果可靠性评价。即对检查结果的诊断价值进行正确解读,特别是对“显示不清”或“显示欠清”是否查找导致该问题的技术原因。如孕妇腹壁脂肪厚度、胎儿体位、羊水过多或羊水过少等,并且进行必要的随访等。
第三步:风险告知和医学建议。当“检查结果正常”或者“未见异常”时是否告知孕妇及家属产前检查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如产前超声检查“结果正常”,只表示没有发现《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六种胎儿畸形的情形,不代表胎儿不会出现其他发育畸形;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胎儿某些部位“显示不清”,其检查结果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不同畸形有不同的检出率)。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是否给孕妇或家属提供进一步的医学建议,如定期随访或建议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或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