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举证责任,这是个专业且复杂的问题,如果不做个基础性学习,那么发生医疗损害时,可能会错过了很多维权的加分项。
其中都有些什么知识呢,咱们来简单了解一二。
我国法律明确了一般医疗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应由患方就“被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且与患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理解并不难,咱们抓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医方过失四个要素来展开。
一、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应当首先证明患者与被诉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患双方对于诊疗过程均应承担举证责任,医患双方都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但医院仍要承担提供由其保存的病例材料的举证责任。
二、对过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方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且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无需患者对过错因果关系举证的情况。《民法典》第1222条还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形情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四、其他例外的情形。第一种是《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案件。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患方仅需对患者使用的医疗产品,且发生了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例外情形是医疗伦理损害,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已向患方履行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时,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视频、录音资料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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