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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知识产权上的署名权探究

发布者:吴凡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1077人看过


众所周知,署名权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权,作为人身权,其具有以下特征: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作者或者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不可让与性

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即使发生知识产权的转让,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而且,署名权是不能继承的。



自主性

署名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但是不使用权利不代表放弃权利,不能以权利人没有署名,而认为其不是作者或者发明人、设计人。


那么三种知识产权上的署名权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种典型知识产权上的署名权


 
一、著作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在著作权中最为典型,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具有专属性,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并且《著作权法》对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制。


 

二、专利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之所以在专利中规定署名权,是要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体现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而且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也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

而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署名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在专利文件中署名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同时该署名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确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对象的依据


 

三、商标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商标法》中没有署名权的特别规定,但是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如果设计人设计的商标已经达到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者外观设计等的高度,则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等法律规定获得署名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而通过该署名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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