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本质上是请求权或是其他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合同确认无效之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又是何时呢?我们先来看下面一起最高院的公报案例。
案例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录)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北生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北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崇文、胡小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北海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土地开发协议书》是否无效;3.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北海公司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二、威豪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二) 关于威豪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分析 一、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就此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故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另一方面,正如判决中所阐述,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结果。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 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实现依靠受领人的配合,本质上属于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除了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还有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还有请求撤销合同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