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小呆在公司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200万的合同漏签,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公司高层考虑赵小呆上有老下有小,未对其进行处理,一年之后,领导对于赵小呆的工作态度不满意,想要旧事重提,将赵小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赵小呆不服向仲裁委请求赔偿金,仲裁委,两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单位违法解除依法支持了赵小呆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过上述法条分析如下:
1.本案中赵小呆在一年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未辞退,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应民法典的关于解除权的期限。
2.超过一年的,按照法律规定无任何解除权行使的可能,因为按照解除权最长期限已经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