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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北XX公司、苑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江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XX北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XXXX0000元及到2019年9月20日欠息772849.81元,共计137XXXX2849.8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苑X苏X康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康XX抵押的土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被告XX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原告原元氏县XX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用社)农信借字(2019)第155XXXX22506号,借款金额130XXXX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9年2月26日担保人苑X、财产共有人苏X与原告签订保证书,自愿以个人财产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2月27日,被告康XX与原告原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元氏县联社农信抵字2019第155XXXX34359号,为被告XX公司与原告原信用社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用社)农信借字(2019)第155XXXX22506号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130XXXX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康XX的抵押土地、房产于2019年2月28日并在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9)元氏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2019年2月26日被告XX公司股东康X与原告签订保证书,自愿以个人财产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向被告XX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2019年2月28日被告XX公司分别向信用社借款120XXXX0000元、XXX元,到期日均为2020年2月26日,借款年利率10.44%。借款借出后被告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第四条五款1,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于2019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签发催收通知书,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苑X苏X答辩意见:质证时发表具体意见。

被告康X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康XX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借据号023XXXX1921,借款人XX北XX公司,借款日期2019年2月28日,到期日期2020年2月26日借款金额1200万元,借款年利率10.44%,借据上显示有借款人XX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苑X签章并签字、捺印。2、借款借据,借据号023XXXX1922,借款人XX北XX公司,借款日期2019年2月28日,到期日期2020年2月26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年利率10.44%,借据上显示有借款人XX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苑X签章并签字、捺印。3、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元氏县XX公司农信借字2019第155XXXX22506号,借款人XX北XX公司,贷款人元氏县XX公司,借款金额1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合同上显示有借款人XX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苑X签章并签字、捺印。签约时间2019年2月27日。4、保证书,显示有担保人苑X、财产共有人苏X签字、捺印并承诺自愿以个人财产为XX北XX公司借款1300万元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签订时间2019年2月26日。5、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元氏县联社农信抵字2019第155XXXX34359号,债务人XX北XX公司,抵押人康XX,抵押权人元氏县XX公司,抵押物抵押财产为康XX名下的房产、土地,合同上显示有抵押人康XX的签字、捺印,签订时间2019年2月27日。6、房地产抵押物清单5份,列明了康XX抵押土地、房产详细情况,显示有抵押人康XX、财产共有人王XX的签字、捺印。签订时间2019年2月27日。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冀20**元氏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权利人元氏县XX公司,义务人康XX,登记时间2019年2月28日。8、保证书,显示有担保人康X签字、捺印并承诺自愿以个人财产为XX北XX公司借款1300万元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签订时间2019年2月26日。9、贷款催收通知书4份,签订时间2019年9月21日,内容为XX北XX公司借款欠息后原告向XX北XX公司苑X、康XX、康X催收证明。以上四份催收通知书显示有XX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苑X签章及签字、捺印,苑X、康XX、康X签字、捺印。10、XX北省XX贷款信息显示到2019年9月20日XX北XX公司借款欠本金1300万元,利息772849.81元。11、我单位名称2019年4月更名为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苑X苏X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于原告所说的到2019年9月20日的欠息772849.81元,原告没有说计算方式,我方认为是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年利率10.44%÷365天×具体天数。

被告康X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康XX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7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原元氏县XX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用社)农信借字(2019)第155XXXX22506号,借款金额1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9年2月26日担保人苑X、财产共有人苏X向原告写下保证书,自愿以个人财产为XXX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300万元的信贷业务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苑X、财产共有人苏X2019年2月27日,被告康XX与原告原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元氏县联社农信抵字2019第155XXXX34359号,为被告XX公司与原告原信用社签订的合同编号:(信用社)农信借字(2019)第155XXXX22506号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信用社支付的其他款项、信用社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被告康XX抵押的土地、房产于2019年2月28日在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冀(2019)元氏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2019年2月26日被告康X向原告写下保证书,自愿以个人财产为XXX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300万元的信贷业务无条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康X。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XX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2019年2月28日被告XX公司分别向信用社借款1200万元、1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20年2月26日,借款年利率10.44%。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XX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乙方(信用社)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借款借出后被告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被告XX公司尚欠利息772849.81元。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告送达催收通知书,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中国XX文件冀银保监复〔2019〕279号《XX北银保监局关于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明,自2019年3月15日元氏县XX公司的债权债务转为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被告写下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违反合同约定,原告XX银行有权向被告XX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原、被告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0.4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苑X苏X康X自愿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XX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XX银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抵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对所得价款按抵押担保额度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原告XX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到2019年9月20日欠息772849.81元,共计137XXXX2849.81元。2019年9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苑X苏X康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XX北XX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XX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康XX抵押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为20&tim**;×53号,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元氏房权证姬村镇字第××号、元氏房权证姬村镇字第××号、元氏房权证姬村镇字第××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XX北XX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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