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江涛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琼金办贷[2014]56号文件,原告某公司具有办理小额贷款资质。原告与被告路某辉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逾期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并承担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当期应还本金*12%/360*逾期天数,且多期逾期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期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和,故本案逾期违约金应分段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某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47.62元,利息141.97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110.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止计算;以2230.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止计算;以336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止计算;以449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计算;以564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0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路某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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