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伙同他人生产仿制包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获取了经济利益。阳春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审,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与他人共同违法所得合计近千万元。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后经阳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改判,判处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9万元,大大降低了对被告人后期追缴的经济压力。
【裁判要点】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追缴和责令退赔的金额应当以审理查明的非法所得为限,而不应以经营金额作为追缴标准。
【律师观点】
刑事案件中,判处监禁影响的仅是被告人本人的人身自由,而经济刑罚却会影响被告人本人以及其家庭,对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和近亲属造成最直接的打击,往往因为金额巨大,这种影响是长期的,甚至被告人服刑完毕之后还是背负巨额债务。因此,被告人应当刑事案件中产生的经济罚引起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