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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项下,哪些情况下属于加班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165人看过

加班,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想了解哪些情况属于加班之前,需先了解正常工时与加班的分界标准。

实务中,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或者44小时,人人皆知。那么,是不是超过了上述时间都属于加班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那么,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从何而来呢?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因《劳动法》于1994年制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2月出台,因此,《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劳动法工时做了变更,40小时便由此而来。普遍认为,《工作时间的规定》系对《劳动法》做的修改,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理解了这一点,只是第一步。

“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系标准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间。但该规定并不是标准工时制的所有内涵,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加班的唯一依据。

结合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标准工时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有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的,均属于加班:

①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②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③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

如:周一工作6个小时,周二工作5个小时,周三工作10个小时……即使一整周总计不超过40个小时,但周三也属于超过标准工时(超时2小时)。

第二步,需要了解工时制度。

不同的工时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加班的规定亦不同。

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规定。

基于以上可知:

第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没有加班与否的区分。

第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可以比照标准工时的时间界定是否加班。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即为加班。

第三、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需满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个条件,否则,为加班。

 

 

 

 

附:工时与加班认定的关系一览表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

不定时工时

工作日加点

每天超过8小时

每周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天

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不存在加班

不属于加班

休息日工作

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不属于加班

节假日工作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除上海、深圳等地外,大部分地区不执行加班规定

备注

无需审批

需要审批

需要审批,个别地方高管岗位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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