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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521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授予劳动者两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相较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设计方面,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具有下列特征:

1. 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来看,有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通知送达至用人单位即生效。

2. 从解除权的依据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时,无需任何理由,这一点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明显不同。

3. 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时,无需预告。

既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解除后,可以撤回吗?

符合《民法典》第141条规定是可以的,民法理论认为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而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

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除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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