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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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转让股份后,拖欠员工工资应由谁负担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618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效益不佳,已拖欠了其个月的工资计9万余元。一个月前,公司称疫情影响,全体员工一律放假30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常计算,所拖欠的工资也在回来上班时一次性付清。直到员工按期回到公司后,方知公司老板: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他人,而其本人早已携款逃之夭。当员工要求现有公司老总支付工资时,又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某经营期间,只能找某个人索要,而其在受让时已支付对价,此前的事情已经与其没有任何瓜葛。请问,现有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律师解析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并不能改变其原有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这里所说的变更仅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并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本案某转让独资公司的行为,只是发生了投资人的变化,即投资人的调整,并不等于公司本身的属性、内外部的其它条件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原公司依然存在,其权利、义务当然依旧。其次,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必须承原有债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现有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对转让前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付责任。之后,再依据转让合同向某个人追偿

 裁判结果】:

现有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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