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公司上班已有三年之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月10日,李某曾因上班迟到半小时受到批评而不服,与主管领导顶嘴,被企业通报批评。2012年4月30日,李某因故又与同事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受到公司严厉批评。公司认为,李某以上所犯两次错误,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故于2012年7月20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请求撤销企业的错误决定,同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问,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企业如此“秋后算账”是否有法可依?
【裁判结果】
答:用人单位如此“秋后算账”不妥。李某的错误行为并没有达到企业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程度。李某曾因迟到半小时受到批评而不服;与主管领导顶嘴,当时已被通报批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作为“严重违纪”来处理。后,李某因故又与同事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受到严厉批评。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多么严重影响。所以,李某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
企业如此“秋后算帐”、重复处理,既有悖于《刑法》规定的“一罪不二罚”原则;也不符合人情常理,更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对于单位职工历年所犯错误不可“秋收算账”,但可采取“积分制”等形式,对屡犯不改的职工,可以在积分达到一定数量后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