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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找法定代表人偿还吗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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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能找法定代表人偿还吗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简单理解,这两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他对公司的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请求偿还,不得向股东个人请求偿付。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全部赔光仍然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股东也不需要对剩余未清偿的债务负责,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均如此。但下面二种情形除外,当公司资本不足或者与股东存在主体混同时,债权人可以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即由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情形一:资本不足。

众所周知,我国公司注册制度已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特殊的除外),即“一元钱”也能办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需要清偿债务时,若公司无力清偿,而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基于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无论何种情况,均与股东无关,公司无力清偿的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显然很不公平。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二:主体混同

对于小公司,特别是一人公司,往往系自己投资设立,并由控股股东个人拍板决定所有事项,许多小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完全混同(公司的钱用来为个人支付、个人的钱用来为公司支付),公司没有完整的财会记录和账册,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等,这种情况下,其实违背了法律上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期望,于是法律规定了另外一些规则,来解决这类问题,即规定由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公司债务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届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和股东共同偿还债务。

诚如美国一家法院所说,“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来挫败公共利益、美化错误、保护欺诈、为犯罪辩护的时候,法律将把公司看作是个人的聚集”,责成这些人直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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