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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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二十三)能否以变更经营方式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刘海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376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自20144月起到被申请人某食品公司快消部工作,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144月1日至20183月31日,约定某的岗位是食品的销售服务,月基本工资为4800元,另加销售提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某称自2018年7月起食品公司开始不支付其基本工资,并称在2018年11月10日曾通过电话向食品公司询问此事,食品公司告知,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和公司发展,自2018年5月开始公司与快消部的部分职工其中包括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将快消部由派出部门转为外包管理形式,即改为由代理人自行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形式。公司按销售情况支付代理人佣金。2018年7月初,公司将该调整通知发送到了某的个人电子邮箱中。此后某虽然仍从事公司食品的销售工作,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但双方之间已是销售代理关系而不是以前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再支付某的基本工资。另外,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间的实际平均收入为2500元。某于2008年12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1.食品公司依双方约定支付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共计79800元;2.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1.食品公司支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元;

2.驳回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案件评析

本案中,某与食品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某的工作岗位和月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的比例。食品公司在2018年5月调整了公司的经营方式,将某所在的工作部门由派出部门转为外包管理形式,这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食品公司未依法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在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食品公司直接在2018年7月向某发送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就称已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既没有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食品公司解除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故食品公司应当依法向某支付赔偿金食品公司在2018年7月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最终食品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7月,且某不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某要求支付2018年7月后的基本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故而未予支持。

  律师建议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子以履行。用人单位作为实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一方,亦应规范,合法用工并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当中均有权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并履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将面临承担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支付义务,这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更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管理的权威性,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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