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3月1日,某制鞋厂员工张某等10多位农民工被老板拖欠2个月的工资共计8万多元。但当他们拿着工资欠条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时,法院却不受理,说一定要先到劳动部门去处理。请问,“讨薪”可否不用到劳动部门申请,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支付令”的规定,劳动者“讨薪”可不经劳动部门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支付令”是对劳动者保护的一项新的措施,使劳动者维权又多了一条高效、快捷的途径。“支付令”便捷、时间短、成本低、程序简单,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