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4年9月,A公司(原告)将其承建的沈阳站人防改造EPC项目中的“广场零星钢构”劳务分包给B公司(被告),双方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暂定总价20.7万元,付款节点为:预付款30%、材料进场70%、安装完成97%、质保金3%。B公司进场后,A公司先后支付劳务费12万元。施工过程中,A公司采购的铝板因尺寸误差无法安装,被总包单位罚款6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量尺错误导致损失,且未完成全部工程即撤场,遂起诉要求:1.返还劳务费12万元;2.赔偿损失17.3万元(含铝板损失及罚款)。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1万元。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刘佳维律师一审代理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二、维权难点
1、无书面量尺义务:合同仅约定B公司“包人工、部分包料”,未明确其承担量尺责任;
2、损失因果关系难切断:铝板由A公司向第三方采购,B公司曾参与现场复核,易被推定存在过错;
3、工程未全部完成:B公司中途撤场,A公司另找第三方接续施工,完工量及对应价款成为争议焦点;
4、反诉举证压力大:B公司需证明已完工程造价达到20.7万元,否则面临“超付”风险;
5、一人公司连带责任:A公司同时起诉B公司100%股东,要求连带返还,需阻断人格混同外观。
三、刘佳维律师应诉策略
(一)证据补强
1、合同条款还原:提交《施工合同》原件,重点标注“甲方负责原材料发放”“乙方按图施工”条款,证明量尺义务在A公司;
2、微信沟通记录:A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多次向B公司发送“按图加工”“厂家已分缝”指令,B公司仅负责现场复核,无独立量尺职责;
3、工作联系单:总包单位罚款单载明“供货材质、尺寸与图纸不符”,指向A公司采购责任;
4、证人出庭:申请B公司现场班组长出庭,证实撤场前已完成钢构主体及90%罩棚安装,剩余仅为“7、8号楼直梯盖板”;
5、结算逻辑反向推定:A公司自认向第三方支付续建费用5.8万元,可反推B公司已完工程价值不低于15万元,未超12万元已付款。
(二)法律路径
1、量尺责任归属: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未约定量尺义务且A公司负责供料,尺寸错误风险应由采购方承担;
2、质量责任界限:合同约定“一次交验率100%”前提是A公司提供合格材料,材料缺陷导致的返工不应由B公司买单;
3、未完工程举证:A公司未能提交第三方续建工程量签证,无法证明B公司“未完成”比例,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固定单价结算:合同为固定单价,B公司已完部分应参照约定计价,A公司单方扣款65,310元无签证支持,不予采信;
5、股东连带责任:B公司账户独立、财务清晰,A公司未举证存在混同,应驳回对股东的连带请求。
(三)庭审技术
1、可视化对比:将“合同单价→已完形象→第三方续建价”做成三栏表,法官可直观得出“已付12万未超完工程造价”结论;
2、让步底线:若A公司放弃返还请求,B公司可不再主张剩余工程款,以换取一次性了结;
3、反诉风险预警:告知A公司若坚持高额赔偿,将对其母公司发起“未付工程款”代位诉讼,增加其诉讼成本;
4、调解节奏控制:庭后提交《工程量测算说明》,表明B公司愿意在5万元范围内调解,为法院出具调解方案提供空间。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定:
量尺义务在A公司,B公司现场复核行为系受A公司指导,铝板尺寸错误与B公司无关;B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A公司无法证明已付12万元超过已完工程量,返还请求不予支持;B公司中途撤场构成违约,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完工程达到20.7万元,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驳回A公司对B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5,701元由A公司负担,反诉费913元由B公司负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点评
1、固定单价合同项下,承包人应每月办理《形象进度确认单》,防止中途撤场时工程量无法锁定;
2、劳务分包合同务必明确“材料供应+技术资料”责任边界,对涉及尺寸、材质的核心条款加粗提示;
3、现场微信指令是扭转责任的关键证据,重要节点应要求发包方书面或电子确认,避免口说无凭;
4、反诉金额需与已完工程量匹配,若证据存在瑕疵,可采取“象征性反诉”保住谈判筹码,而非高额主张;
5、一人公司被诉连带时,及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账户流水,阻断人格混同推定,避免股东个人财产风险。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