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高某(女,1989年生,开原市人)2019年11月1日入职辽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售后部续保专员,劳动合同约定“底薪1500元+绩效”。2025年9月7日,高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提出“再坚持一个月就撤了,如有新人我随时可以走”,单位当日同意。9月28日,高某完成工作交接并签字确认。10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10月8日,高某突然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休年假、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等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代通知金、9-10月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约12万元。2025年10月9日,高某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刘佳维律师受托全程代理被申请人。
二、维权(应诉)难点
1、“自愿离职”与“被迫离职”证据对冲:员工先微信请辞、后发被迫函,时间倒置易被认定为“翻案”;
2、微信证据碎片化:原聊天保存在个人手机,需固定原始载体、防止剪辑质疑;
3、工资结构争议:员工主张月平均7526元,公司仅认2100元(底薪+绩效),差额巨大影响补偿金、年假基数;
4、年假天数:员工主张历年未休,公司仅保留两年考勤记录,存在时效与举证倒置风险;
5、9月工资已发放,但10月无考勤记录,员工要求按整月支付,易被支持;
6、社保费争议:员工称“全部个人承担”,如属实将面临社保稽核及滞纳金风险。
三、刘佳维律师应诉策略
(一)证据攻坚
1、微信原始记录固定:当庭出示手机载体,对“再坚持一个月就撤了”语音进行转文字+时间戳截图,证明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
2、交接单补强:提交2025年9月28日《物品交接清单》原件,证明双方已合意终止合同并履行完毕;
3、工资/考勤双表呈现:
4、工资表:列明2024.10-2025.09期间“底薪1500+绩效”逐月金额,证明平均工资2100元;
5、考勤表:显示2024年已休年假3天、2025年已休2天,剩余3天,反驳“历年未休”;
6、社保缴费凭证:提交2024-2025年社保申报表及银行回单,显示单位已依法承担单位部分,防止“个人全额承担”指控坐实;
7、9月工资支付回单:证明2025年10月31日已发放9月实发工资3961.72元,不存在拖欠。
(二)法律路径
1、解除性质: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即可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代通知金”情形;
2、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预告解除系劳动者单方意愿,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工资差额:员工主张86303元但未提供任何计算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未休年假工资:认可剩余3天,按2100元/月基数计算(2100÷21.75×3×200%=579.31元),避免按员工主张的高基数;
5、10月工资:仅认可1-7日(5个工作日),基数2100元,计算为482.76元,防止按整月或绩效比例放大;
6、时效抗辩:对2024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明确提出“一年仲裁时效已届满”,直接剔除。
(三)庭审技术
1、可视化对比:将“员工主张7526元/月”与“公司台账2100元/月”同屏对比,突出员工证据不足;
2、时间节点图:用时间轴展示“9-7请辞→9-28交接→10-7期满”流程,让仲裁员直观感受到解除的主动性;
3、让步底线:对3天年假工资及7天工资当庭同意一次性支付,但附加“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表述,争取一次性了结;
4、风险提示:若员工坚持高额请求,则公司后续将就不实投诉向社保、税务作出书面说明,暗示其仲裁风险,促其理性接受。
五、仲裁裁决结果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公司方主要观点: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7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工资482.76元;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579.31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工资差额、历年年假等全部驳回)。上述款项合计1062.07元,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六、律师点评
1、“先微信请辞、后被迫离职”是仲裁高频套路,用人单位务必在第一时间固定微信原始记录并完成书面交接,阻断“倒签被迫”空间;
2、对工资结构争议,建议每月让员工在工资条上签字或电子确认,防止离职后“口说无凭”;
3、年假争议中,用人单位仅需保存两年考勤资料,但应对剩余天数及时安排休假或折算工资,避免被扩大计算;
4、小额仲裁案件,当庭同意支付“合理部分”并附加“再无争议”条款,可有效促使仲裁员一次性了结,减少后续诉讼;
5、仲裁阶段应同步准备社保、税务说明材料,防止员工就“未足额缴纳、未足额支付”向行政部门投诉,形成二次风险。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