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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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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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维律师帮助经营者驳回员工不合理诉求

发布者:刘佳维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3年2月,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招聘平台进入沈阳皇姑口腔门诊部从事牙科诊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酬按营业额20%计取。2023年11月,王某口头提出离职,随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2023年2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098元。仲裁驳回其请求后,王某不服起诉至皇姑区法院。门诊部一审委托刘佳维律师应诉。

二、维权难点

1、事实管理关系明显:王某接受排班、治疗指令、串休安排,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高风险;

2、医师资格硬伤:门诊部明知王某无证仍让其独立接诊,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双重隐患;

3、报酬支付方式灵活:无底薪、按提成结算,易被认定为“合作”而非雇佣;

4、证据碎片化:门诊仅保存营业额与微信转账记录,缺乏书面协议、考勤表、排班表;

5、二倍工资高额风险:若被确认劳动关系,需支付8个月双倍工资,金额近10万元。

三、刘佳维律师应诉策略
(一)证据补强

1、微信聊天完整截屏:证明王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接诊、自行安排休息时间,不受考勤约束;

2、营业额与提成对账表:显示“无保底、按20%提成”结算模式,无固定工资特征;

3、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王某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广阳区某诊所”,佐证其同时与第三方存在法律关系;

4、企业微信入群记录:2023年8月才邀请入群,说明前期管理松散,缺乏劳动关系持续性;

5、仲裁阶段笔录:王某自认“不需每天到岗、可拒绝患者”,用于锁定“非管理与被管理”特征。

(二)法律路径

1、主体资格抗辩:援引《医师法》第8条、第13条,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固定性”三方面论证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3、同工同酬与二倍工资:在合同无效前提下,王某主张双倍工资失去法律基础;

4、第三方单位信息:利用报名表证明王某同一时段与另家机构存在法律关系,强化“不可能再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结论;

5、交易习惯:强调口腔医疗行业对医师资格准入的刚性要求,降低法官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心理倾向。

(三)庭审技术

1、可视化对比:将“自主接诊 vs 固定排班”“提成结算 vs 底薪+绩效”同屏展示,突出差异;

2、关键节点追问:针对王某“是否可拒绝患者、是否需打卡、是否接受处罚”三连问,让其当庭承认“可拒绝、不打卡、无处罚”,瓦解“从属性”特征;

3、让步底线:若法院认为存在无效劳动合同,也仅支持已付出劳动的报酬,坚决抵制双倍工资,防止高额赔偿;

4、风险提示:若王某坚持高额请求,将向卫健部门报告其无证执业事实,促其理性接受裁判。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

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从事牙科诊疗活动,违反《医师法》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因违法而无效;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其自担。判决已生效,双方未上诉。

五、律师点评

1、医疗行业执业资格是“红线”,用人单位应在入职环节严格审查证书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性与报酬方式,防止“无证上岗+事实劳动关系”双重风险;

2、灵活用工模式下,应保留“可拒绝接单、无固定考勤、按量计酬”证据,形成与劳动关系相反的书面及电子痕迹;

3、对无证人员主张双倍工资案件,应第一时间抛出“资格无效→合同无效→双倍工资无基础”的三段论,切断请求权根基;

4、发现劳动者同一时期在第三方机构登记执业信息,及时固定证据,用于“重复劳动关系”抗辩;

5、仲裁与诉讼阶段陈述必须一致,避免“已支付/未支付”自相矛盾,防止被法院认定为反言而承担不利后果。


个人简介:刘佳维律师,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毕业于沈阳大学法学院。擅长劳动纠纷、工伤人损、交通事故、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
1210120********24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