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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贵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薛鑫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贵州XX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盅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王XX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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