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4年5月,原告孔某与被告邱某及某工程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借款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同日原告将借款打入邱某个人账户,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孔某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6年9月,原告孔某与被告邱某签订《补充协议》,双方 对利息和还款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另做了约定。 2018年6月,邱某向原告孔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对利息和还款方式另做了承诺。至今,原告未收到两名被告任何还款,故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我们时,距离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也就是过了诉讼时效,由于《补充协议》对于管辖法院有所约定,所以我放弃了提供补充协议。邱某出具过的《还款计划书》中断了诉讼时效,但是提供这份计划书就势必涉及到是否认同邱某承诺的还款方式和金额的问题。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虽然最后提交了还款计划书,但律师认为,这只是借款人的单方承诺,没有原告孔某的签字确认以及明确示意,不属于契约,且借款人没有实际履行,不能推定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