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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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949人看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收 监 执行 决 定 书

(2020)皖1122刑更3号

罪犯张某,男。

2018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8)皖11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2019年11月13日罪犯张某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本院多次通知其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查、鉴定,其拒不配合。罪犯在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后,拒不配合接受指定医院检查、鉴定,应视为放弃申请

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收监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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