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收 监 执行 决 定 书
(2020)皖1122刑更3号
罪犯张某,男。
2018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8)皖11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2019年11月13日罪犯张某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本院多次通知其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查、鉴定,其拒不配合。罪犯在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后,拒不配合接受指定医院检查、鉴定,应视为放弃申请。
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收监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