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翔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逃税罪)公司前后二任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一同被判逃税罪

发布者:池翔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52人看过


一、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开始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刘女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担任A公司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及纳税申报被告人夏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担任A公司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及纳税申报

二、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A公司开发建设XX二期房地产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刘某授意、指使该公司会计刘女、夏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合计应纳税款金额10281152.43元,已申报税款2519132.16元,逃避缴纳税款7762020.27元,占应纳税款百分比75.50%。

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女、夏某在分别与被告人刘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结合被告人刘某、刘女、夏某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女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刘女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黑1083刑初61号

判决书详见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