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指控,阿克苏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于2011年8月22日和9月21日分别取得两份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将以上4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交给财务公司进行入账申报进项税抵扣,抵扣税款509,527.78元。
二、阿克苏市国税局于2013年3月告知其以上4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系假票,需要对其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09,527.78元进行补缴。
三、蔡某采取躲避藏匿的方式逃避缴纳的税款。案发后其家人于2018年11月30日已将其逃税数额509,527.78元、滞纳金507,489.67元及罚款3,000元缴纳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12月1日到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金井派出所投案自首。
四、一审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蔡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901刑初128号
判决书详见gong zhong hao: 池翔律师